农业政策概论 · 第四讲

农村土地政策

土地归谁 · 谁来耕种 · 收益怎样分配

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周晓时 · 2026 秋季
第4讲导入

一家人离开村庄,土地怎么办?

一家三口进城工作,村里还有承包地和一处住房。
有人想租地种粮,也有人想租房开民宿。

承包地

  • 谁能决定出租?
  • 出租之后,承包关系是否改变?
  • 进城后,集体能否直接收回?

住房与宅基地

  • 房屋与土地是同一种权利吗?
  • 租房经营与买宅基地有什么区别?
  • 承租后能否随意拆建?

同样叫“农村土地”,不同用途、不同权利,适用的规则也不同。

第4讲导入

本讲的主要内容

学习内容需要掌握的问题
土地类型与制度变迁土地归属、生产组织如何变化?
承包关系与权利确认谁发包、谁承包、确权确认什么?
土地流转与适度规模经营经营权如何流动,服务怎样扩大作业规模?
耕地保护与农村建设用地用途、征收、宅基地利用有哪些边界?

学习目标:区分主要土地权利,解释政策安排,并能分析具体情境。

01

土地与土地制度

土地制度安排的是人与地、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一 · 概念与制度变迁
第4讲一 · 土地概念与制度变迁

农用地、建设用地与未利用地

土地类别主要范围
农用地直接用于农业生产: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建设用地住宅、公共设施、工业和商业等建设使用的土地
未利用地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农村中的土地”涵盖不同地类;《农村土地承包法》中的“农村土地”有特定的农业用途范围。

《土地管理法》第4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条

第4讲一 · 概念与制度变迁

农村土地的分类与“三块地”

课堂简称主要用途本讲关心的问题
承包地农业生产(本讲以耕地为主)承包关系、经营权流转
宅基地农村村民住宅居住保障、闲置农房利用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符合条件的土地如何入市

“三块地”是改革讨论的常用概括,并不穷尽农村所有土地类型。

《土地管理法》

第4讲一 · 概念与制度变迁

耕地、永久基本农田、高标准农田

用途与保护

耕地用于种植农作物。
永久基本农田是依法划定、实行特殊保护的耕地。

生产条件

高标准农田强调田块、灌排、道路等建设与耕地质量提升。
它与永久基本农田不是并列、互不重叠的地类。

一块田可以同时是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也是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

扩大经营规模、改善生产条件、改变土地用途,是三个不同的政策问题。

《土地管理法》第33—35条

第4讲一 · 概念与制度变迁

土地的生产、财富与保障功能

生产资料

种植、养殖与农业投资的空间。
关心:产量、成本、长期投入。

财产与收益

经营所得、流转收益及依法获得的补偿。
关心:权利、合同、收益分配。

家庭保障

居住、返乡和家庭生活安排。
关心:离农后的就业与生活风险。

只看当年的种地收入,可能无法解释农户为什么保留土地权利。

第4讲一 · 概念与制度变迁

制度评价:效率、公平与公共利益

评价角度要问的问题可能发生的取舍
效率谁来经营?投资能否回收?扩大规模与管理成本
公平与权利谁有权参与?谁获得收益?历史分配与人口变化
公共利益粮食、生态和居住如何保障?个人收益与用途约束

一种安排是否合适,要看它解决什么问题、让谁受益,以及成本由谁承担。

第4讲一 · 概念与制度变迁

中国土地制度变迁:权利怎样重组?

阶段(概括)土地归属与经营理解重点
土地改革时期农民获得土地,家庭经营土地重新分配
合作化时期从互助、初级社走向高级社经营组织与所有权逐步变化
人民公社时期集体所有、集体组织生产劳动组织与收益分配
1978年后改革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经营决策和收益激励
经营权流转发展承包农户保留承包关系经营者可以变化

土地制度变化:土地改革、农业合作化与家庭承包经营

第4讲一 · 概念与制度变迁

小岗村:家庭经营与收益激励

大包干契约及部分带头人合影
上:1978年“大包干”契约;下:1981年部分带头人合影。新华社发。
1978

小岗村18户农民约定分田到户,并在契约上留下手印或印章。

经营责任与剩余收益

家庭承担生产责任,完成约定义务后取得剩余收益。

集体所有与家庭经营可以并存,经营激励与所有权归属应分别理解。

《人民日报海外版》:小岗村 大变样(2018-03-24)

第4讲一 · 概念与制度变迁

制度变迁改变了哪些关系?

比较集体组织生产家庭承包经营
生产决策由集体组织安排农户自主经营
收益联系依集体分配规则家庭努力与所得联系更直接
组织协调统一组织作业需要家庭之间、服务之间协调
新增难题激励和监督地块细碎、合同与公共服务

课堂追问:既然家庭经营改善了激励,为什么后来又出现扩大规模、统一作业的需求?

02

承包关系与经营关系

权利保持稳定,耕种者能不能改变?

二 · 承包地权利与稳定性
第4讲二 · 承包关系与权利确认

发包方与承包方

主体基本规则需要区分
发包方依据土地所属集体,由相应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或村民小组依法发包不能任意改变土地所属集体
承包方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证书上的代表人不等于唯一权利人
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权益家庭成员变化不等于重新分地

承包关系落实到农户,土地所有权仍属于相应农民集体。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3、16条

第4讲二 · 承包关系与权利确认

承包地“三权分置”

所有权

农民集体

集体所有的制度基础

承包权

承包农户

保留承包关系与相应权益

经营权

实际经营者

可自营,也可依法流转

将经营权出租给他人,通常不意味着农户失去承包关系。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9、36—37条

第4讲二 · 承包关系与权利确认

承包地确权:确认什么?

登记内容解决的问题
承包农户及家庭成员明确权利主体
地块位置、边界与面积减少四至不清、面积不准等问题
承包合同与登记信息形成清楚、可查询的权利记录

确权登记是对既有承包关系的确认和完善,不能借机打乱重分土地。

2015年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意见

第4讲二 · 承包关系与权利确认

确权登记与权利保障

小岗村农民展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小岗村农民展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新华社记者刘军喜摄。

权利记录的作用

  • 为合同履行、流转和纠纷处理提供依据。
  • 降低权属不清带来的交易成本。
  • 确权后仍须遵守用途和流转规则。

证书证明土地权利,不能替代合同履行,也不保证经营收益。

《人民日报海外版》:小岗村 大变样;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意见

第4讲二 · 承包关系与权利确认

进城务工,不等于退出承包关系

继续自营

家庭保留农业经营,成员兼业或季节性返乡。

流转经营权

他人耕种,农户按合同取得流转收益。

自愿有偿退出

与出租经营权是不同安排,需要依法办理并考虑家庭保障。

不能仅因农户进城落户,就强制其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7条

第4讲二 · 承包关系与权利确认

土地调整:公平与稳定的张力

为什么有人想调地?

  • 出生、婚嫁、家庭分立带来人口变化。
  • 原有土地分配与当前家庭人口可能不一致。

为什么不能频繁调地?

  • 投入回收和经营预期受影响。
  • 流转合同、地块边界和家庭计划更难稳定。

解决困难农户的诉求,还可以考虑土地以外的就业、保障和集体收益安排。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6、28—29条

第4讲二 · 承包关系与权利确认

成员权利:不能只看性别或婚姻状态

教学情境:一位妇女结婚搬到邻村,新居住地尚未取得承包地。原村能否仅因“嫁出去”收回原承包地?

可以只按是否继续居住判断
不可以法律保护其原有承包权益

不能仅以结婚为由侵害其权益;具体处理还需核对承包关系、成员身份和取得土地情况。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8条

第4讲二 · 承包关系与权利确认

课堂讨论①:出生的孩子没有新增承包地

某村保持原有承包地不变。近年出生的孩子没有新增地块,一些家庭要求重新按人口分地。

思考 → 交流 → 点评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8—29条

第4讲二 · 承包关系与权利确认

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与经营权流转

方式承包关系是否变化?主要条件
互换承包经营权承包地块相互交换同一集体内的承包方之间;向发包方备案
转让承包经营权原承包关系终止,受让农户确立新关系经发包方同意;转给本集体其他农户
出租等流转经营权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依法自愿有偿,订立流转合同

“转让承包经营权”与“出租土地经营权”具有不同法律效果。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3—36、44条

第4讲二 · 承包关系与权利确认

家庭承包与继承:先区分权利和收益

家庭承包耕地

承包方是农户。户内一名成员去世,不意味着将承包地作为个人遗产分割。

承包收益与林地

依法应得的承包收益可以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不同土地类型、承包方式和权利对象,不能套用同一种继承规则。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6、32、54条

第4讲二 · 承包关系与权利确认

流转经营权:双方分别得到什么?

承包农户

  • 保留承包关系。
  • 获得合同约定的流转收益。
  • 需要关注租金支付与土地保护。

经营者

  • 在合同期内开展农业经营。
  • 承担投入、市场和经营风险。
  • 需要关注期限与投资回收。

一份稳定合同,既要保护出地农户,也要让经营者形成可预期的投入安排。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6—40条

第4讲二 · 承包关系与权利确认

流转合同里的四个问题

约定为什么重要
哪块地、什么用途?边界、面积、质量与农业用途
租多久?期限与长期投入是否匹配
怎么付、谁担责?价款、支付、违约与风险分担
到期怎么办?续租、交还与设施处置

经营权流转遵循依法、自愿、有偿;不得改变所有权性质及农业用途,期限不超过剩余承包期。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8—40条

第4讲二 · 承包关系与权利确认

经营权再流转与流转收益

再流转的条件

受让方再流转土地经营权,需要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

价款与收益归属

价款由双方协商确定;流转收益归承包方。依法可收取的管理费用与擅自截留收益应区分。

承包方保留承包关系,不意味着可以随时单方解除合法的流转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9、42、45—46条

第4讲二 · 承包关系与权利确认

承包权、经营权与土地用途

能租到地,
就能在田里建厂房吗?

经营权流转不赋予改变土地用途的自由。

农业经营、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属于不同制度安排。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8条

03

谁来种地,怎样种地

扩大经营面积与扩大作业规模,有什么不同?

三 · 经营规模与改革选择
第4讲三 · 经营规模与改革选择

农户经营面积与地块细碎化

指标1986年1999年
全国户均耕地(亩)9.207.94
全国户均地块数(块)8.436.06
全国块均面积(亩)1.091.31

“小规模”看户均面积;“细碎化”还要看地块数、单块面积和空间分布。

这些是历史调查数据,用于理解问题来源,不能当作2026年的现状。

农业部农村住户调查(1986、1999年);转引自何秀荣《中国农村土地制度》

第4讲三 · 经营规模与改革选择

面积相同,作业成本也可能不同

10亩集中在一块

  • 转场次数少。
  • 机械掉头与运输更容易安排。
  • 灌排和田间管理便于协调。

10亩分在多处

  • 需要在地块间转移。
  • 边界与到达路径可能增加作业时间。
  • 不同地块的农时与质量可能不同。

集中连片可能节约作业成本,但收益取决于地形、作物和基础设施。

第4讲三 · 经营规模与改革选择

互动算例:地租提高,规模经营一定更赚钱吗?

假设种粮每亩产值 1,200 元,除地租外的成本 650 元。

每亩经营余额150 元

经营余额 = 产值 − 除地租外成本 − 地租。
还未扣除经营者自有劳动、管理报酬及部分风险成本,不能直接当作净利润。

教学假设算例;固定产值和非租金成本,不代表实证估计

第4讲三 · 经营规模与改革选择

两种规模:经营面积与服务作业面积

方式谁作经营决策、承担主要经营风险?扩大什么规模?
经营权流转转入后的经营主体一个经营者的耕作面积
社会化服务购买服务的农户(依合同而异)服务组织跨农户的作业面积
合作或联营依组织规则与合同安排可能统购、统作或统一经营

小农户不一定必须退出经营,才能使用大型机械和专业技术。

第4讲三 · 经营规模与改革选择

社会化服务能解决什么,还需要什么?

可能缓解

  • 农户难以独自购置机械。
  • 缺少某些环节的劳力和技术。
  • 专业作业的固定成本难以分摊。

仍需协调

  • 分散地块与统一农时。
  • 服务质量、验收与纠纷。
  • 价格、距离和作业旺季的供给。

把服务面积做大,需要相邻农户之间协调;单纯增加一户面积也未必解决全部协调问题。

第4讲三 · 经营规模与改革选择

国外比较:日本的“农地银行”

日本农地中间管理机构通过租入、整合和转租,帮助经营者利用更集中、便于作业的农地。

出地者希望出租农地
→
中间机构匹配与整合
→
经营者承租开展生产

可比较的问题

分散出租人如何找到经营者?
地块之间如何协调?

分析的边界

产权、治理和财政条件不同。
机构模式不能直接等同于中国方案。

租赁协调与地块整合,也是土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日本农林水产省:Farmland consolidation banks(2014年资料)

第4讲三 · 经营规模与改革选择

课堂讨论②:100户、1,000亩,选哪种组织?

假设一个村有100户、合计1,000亩耕地:一部分人外出工作,一部分人愿意继续经营。

方案请检查
A · 自愿出租给若干家庭农场租金、期限、接地者能力
B · 农户继续经营,统一购买服务农时协调、服务质量、地块分散
C · 自愿合作或入股,按规则组织经营决策权、收益与亏损、退出规则
小组选择 → 说明条件 → 比较
第4讲三 · 经营规模与改革选择

合作经营与股份合作的权利边界

可采用的经营安排

  • 农户依法以经营权入股。
  • 组织统购、统作或统一经营。
  • 通过约定分享经营收益。

需要明确的治理规则

  • 入股的是哪一种权利?
  • 成员怎样参与决策和监督?
  • 收益、亏损和退出如何处理?

经营权入股不等于买卖集体土地;土地相关份额也不能一概视为可自由转售的财产。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6、38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第4讲三 · 经营规模与改革选择

土地制度改革的评价标准

01 权利:到底改变哪一种权利,谁有决定权?

02 经营:收益从哪里来,成本与风险由谁承担?

03 治理:谁监督经营者,谁能查询账目?

04 保障:离农、亏损或退出之后,家庭怎么办?

农业经营需要兼顾经济可持续性、技术进步与代际延续。判断方案需要把这些条件落到具体安排。

04

耕地保护与农村建设用地

保护耕地、利用建设用地和保障居住,需要哪些制度安排?

第4讲四 · 耕地保护与农村建设用地

耕地保护:数量、质量与用途

保护内容政策安排
数量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依法落实耕地保护责任
质量改善灌排、道路、土壤等生产条件,加强建后管护
用途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禁止占用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建设高标准农田不仅是完成工程,还需要维护设施、保持地力和生产能力。

《土地管理法》第30—35条

第4讲四 · 耕地保护与农村建设用地

农村建设用地的三类用途

类型常见用途讨论重点
宅基地农村村民住宅一户一宅、居住保障
公共服务与基础设施用地道路、学校、公共设施等公共用途与规划安排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工业、商业等经营活动依法入市与集体收益

不是所有农村建设用地都属于可按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则入市的土地。

《土地管理法》第59—63条

第4讲四 · 耕地保护与农村建设用地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先看条件

入市意味着依法配置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并不因此变为国有。

2020年施行的新规则提供法律通道;不能理解为所有农村土地自动、无条件入市。

《土地管理法》第63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7—43条

第4讲四 · 耕地保护与农村建设用地

入市以后,谁得到收益?

集体层面

土地使用权交易形成集体收益。
需要明确价款、税费与资金用途。

成员层面

如何分配、如何公开、谁来监督?
不能把“集体收益”直接等同于“每户立即分红”。

建设用地使用权收益、农户承包地租金、土地征收补偿,是不同收入来源。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五章

第4讲四 · 耕地保护与农村建设用地

宅基地:居住保障与闲置利用

居住保障

  •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适用“一户一宅”等规则。
  • 具体面积标准和审批程序按规定执行。

闲置利用

  • 依法利用闲置农房,可探索出租、合作等安排。
  • 使用权、房屋权利与成员资格需区分。

出租农房与购买宅基地是不同事项,不能由“盘活”推出可以自由买卖宅基地。

《土地管理法》第62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5—36条

第4讲四 · 耕地保护与农村建设用地

宅基地确权:房地一体登记

登记的权利

将宅基地使用权与地上房屋所有权一并调查、登记。
宅基地所有权仍属于农民集体。

需要核实的信息

  • 权利人及权属来源。
  • 宅基地与房屋的界址、面积。
  • 建设手续及依法处理的历史情况。

房地一体登记把土地与房屋的权利联系起来,保护农户合法财产权益。

自然资源部:持续推进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2023)

第4讲四 · 耕地保护与农村建设用地

宅基地确权:登记的边界

确权登记确认合法权利,并不豁免规划、用地和建设管理要求。

自然资源部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通知(三)

第4讲四 · 耕地保护与农村建设用地

农房继承与宅基地使用权

情境:父母在农村有一处合法住宅,子女已是城镇户籍。子女能否依法继承房屋?

依法继承房屋

符合继承条件的,房屋可以作为遗产继承,并按房地一体原则办理相应权利登记。

土地权利的边界

宅基地不能脱离房屋单独继承。
继承农房不等于取得新申请宅基地的资格。

房屋继承与宅基地买卖是不同事项,不能由继承推出自由交易。

自然资源部答复相关内容(广东省政府转载)

第4讲四 · 耕地保护与农村建设用地

农村居住空间与闲置农房利用

安徽小岗村鸟瞰照片
安徽凤阳小岗村鸟瞰。新华社记者张端摄。

人口流动与房屋利用

  • 人口外出与住房保留可以同时发生。
  • 闲置利用需考虑原有居住需求、房屋条件和市场需求。
  • 出租、入股、合作应明确合同、改造和经营边界。

盘活农房应以合法权利与农户意愿为前提,不能强迫退出或搬迁。

《人民日报海外版》:小岗村 大变样;2025年中央一号文件(宅基地与农房利用)

第4讲四 · 耕地保护与农村建设用地

回到开场:租房开民宿,检查什么?

这家人愿意出租闲置农房。承租者计划装修并经营民宿。

要检查的事项为什么要问
房屋与宅基地权利是否合法清楚?确认出租人有权出租
能否按约定经营和改造?核对规划、建设、安全与经营规定
租多久,装修怎样处理?明确投入、到期与提前解除
是否以搬迁或退出为条件?保障依法自愿,防止强制退出

有经营想法,不等于已经取得全部建设和经营许可。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6条

第4讲四 · 耕地保护与农村建设用地

土地征收:公共利益、程序与补偿

环节核心问题
征收依据是否属于法定公共利益需要?
前期程序调查、风险评估、公告、听取意见等
补偿安置公平合理,保障原有生活水平与长远生计

征收通常使农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经营权出租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

分析征地不能只比较一次性金额,还要看安置、社会保障和后续生活。

《土地管理法》第45、47—48条

第4讲四 · 耕地保护与农村建设用地

征收补偿与土地出让收入

资金项目对应的制度安排
征收补偿补偿土地、安置、住宅及附着物、青苗,并落实社会保障费用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配置形成的收入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依规定缴纳的专项费用,与土地出让收入不是同一概念

征收补偿和土地出让收入不能直接等同;分析增值收益还须考虑用途变化、开发成本和制度安排。

《土地管理法》第48、54—55条

第4讲四 · 耕地保护与农村建设用地

课堂讨论③:一笔补偿够不够?

假设某家庭的主要承包地因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被依法征收,获得一次性补偿,但今后的生活安排尚未明确。

列信息 → 交流 → 点评

《土地管理法》第48条

第4讲四 · 耕地保护与农村建设用地

辨别四类土地行为

行为主要变化不会自动取得什么
出租承包地经营权农业经营者与收益安排土地所有权或非农建设权
出租闲置农房合同期内房屋使用宅基地自由买卖资格
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符合条件的使用权配置集体土地所有权
依法征收集体土地所有权转为国有等仅凭支付即可免除法定程序
第4讲总结

制度、经营与政策:本讲的联系

权利清楚谁决定、谁受益
→
经营可预期合同、投入、风险
→
生产与生活安排效率、收入、保障

政策要同时回答:谁有权、谁来种、怎样种、谁承担代价。

第4讲总结

课末检验:三句话,判断并解释

① 承包地租给他人后,农户就不再保留承包关系。

通常错误。出租经营权与退出承包关系应区分。

② 小农户只有扩大自有经营面积,才能使用大型机械。

错误。可以购买专业服务,实际效果取决于地块和服务条件。

③ 农村集体土地都可以直接按建设用地规则入市。

错误。需要区分地类、用途、登记及法定程序。

第4讲总结

课后思考与资料入口

选择“土地流转”或“农业社会化服务”,用约300字说明:
它解决什么问题?需要哪些条件?可能让谁受益、由谁承担风险?

下讲衔接:家庭农场、合作社、企业和服务组织,怎样协调农业生产?

法规及政策链接核验日期:2026-10-14